住宿服务提供者对允许留宿的犬只的体型或体重所设定的任何明文限制。包括'仅限5公斤以下犬只'或'最高10公斤'等数值型体重阈值、'仅限小型犬'等体型类别,以及任何限制宾客犬只允许体型或体重的其他政策。设定5公斤体重限制的酒店等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排斥所有正常家庭犬。15公斤的限制仍然排斥家庭犬基准范围内的大多数犬只。体型与体重限制在以下情形下可予接受:明确披露且合理地基于房间尺寸、建筑条件或有据可查的安全要求。排斥处于或低于家庭犬基准(见定义2)范围的犬只的笼统限制不符合本标准,除非该理由已在提供者的公示政策中载明。未公开或仅限内部使用的理由不满足此要求。
RDFRG-02 · 定义术语 7
体型与体重限制
住宿服务提供者对允许留宿的犬只体型或体重所设定的任何明文限制,如5公斤或10公斤的体重上限。
定义
住宿服务提供者对允许留宿的犬只体型或体重所设定的任何明文限制,如5公斤或10公斤的体重上限。
Part of the Roch Dog Standard (RDFS-02) · Published by Roch Dog
体型与体重限制
Roch 释义
设定5公斤体重限制的酒店排斥了所有正常家庭犬。10公斤的限制仍然排斥家庭犬基准范围的大多数犬只。15公斤的限制仍低于基准下限的20公斤。除非酒店能在其公示政策中指出具体原因,如紧凑的历史保护建筑客房或有据可查的建筑条件限制,否则低于基准的体重上限经不起本标准的审查。
示例
合规
一家精品酒店将犬只体重限制为25公斤,并在其公示政策中说明该限制系基于其受保护历史建筑客房的紧凑尺寸。
不合规
一家酒店在其预订页面上发布5公斤的体重限制但未作任何说明,排斥了绝大多数家庭犬,包括基准范围内的所有犬种。
This is a translated version of the original English standard.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or ambiguity, the English version shall prevail.
Published by Roch Dog
RDFRG-02 · Last updated 17 March 2026